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66號原 告 名益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丕枝 原 告 黃富誠 盧丕燕 被 告 黃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