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8號 反訴原 告 即本訴被告 昱鑫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邑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反訴被 告 即本訴原告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穎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訴被告對本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