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04號原 告 緻和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 原告提起本訴,起訴狀中未列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查詢各1份附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