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廖珊貽即里昴幸福咖啡輕食館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佳福御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素英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複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8月1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