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凃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