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精算租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琴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弘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