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上 訴 人 林倫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 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此費用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