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鑫旺寵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質安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供擔保金額「新台幣26,252,967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2,652,96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