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 訴 人 鑫旺寵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質安 被 上訴人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28,900元(即上訴人應返還之租賃物現值,該 現值參被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103年房屋稅繳款書其上所載之課 稅現值為5,048,900元,併計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回饋金200萬元、積欠租金78萬元,合計共7,82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7,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就價額核定部分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