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原 告 邱居亮 原 告 邱宏政 原 告 張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德聲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高肇成 被 告 隆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嘉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條規定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應返還占用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範圍,面積為1006.94平方公尺,依 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8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95,772元,為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21日複丈之複丈成果圖可稽( 本院卷第4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20元。 三、原告起訴時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5,040元,有本院自 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本院卷第1頁反面)。原告就本 件訴訟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4,320元,逾此部分係屬 溢繳,依首開規定,原告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將本 院溢收之裁判費60,720元(計算式:195,040-134,320= 60,720)返還予原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