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原 告 鴻運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金蘭 被 告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被 告 吳崑霖 陳瑞榮 木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被 告 張妘蓁 莊政斌 林家和 張秋水 顏志仲 陳獻民 賴德輝 楊為洸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10萬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惟執行標的物所有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上開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案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被告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債權總額應為執行費用新臺幣(下同)147,117 元、確定判決債權本金18,389,160元及自103 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合計為18,536,277元,而聲請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附表㈠㈡所示不動產經鑑定價值合計為279,035,475 元【237,742,252+41,293,223=279,035,475 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5 年度司執字第26847 號卷可參,是本件不動產價值高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應以執行債價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36,277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江婉君 (一)土地部分: ┌─┬────────────┬──┬─────┬────┬──────┬───┐ │編│土地坐落 │地目│面積 │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備註 │ │號│ │ ├─────┤ │臺幣;元) │ │ │ │ │ │平方公尺 │ │ │ │ ├─┼────────────┼──┼─────┼────┼──────┼───┤ │1 │臺中市大里區光正段274-18│空白│2572.58 │全部 │124,512,872 │ │ │ │地號 │ │ │ │ │ │ ├─┼────────────┼──┼─────┼────┼──────┤ │ │2 │臺中市大里區光正段274-13│空白│233.45 │全部 │113,229,380 │ │ │ │地號 │ │ │ │ │ │ │ ├────────────┴──┴─────┴────┴──────┴───┤ │ │備考:債務人李靜智所有 小計:237,742,252 │ └─┴─────────────────────────────────────┘ (二)建物部分: ┌─┬──┬────────────┬─────┬────┬──────┬───┐ │編│建號│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備註 │ │ │ ├────────────┼─────┤ │臺幣;元) │ │ │號│ │門牌號碼 │平方公尺 │ │ │ │ ├─┼──┼────────────┼─────┼────┼──────┼───┤ │1 │1668│臺中市大里區光正段274-18│2107.6 │全部 │21,140,171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無門牌 │ │ │ │ │ ├─┼──┼────────────┼─────┼────┼──────┤ │ │2 │1669│臺中市大里區光正段274-13│200.72 │全部 │20,153,052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無門牌 │ │ │ │ │ │ │ ├────────────┴─────┴────┴──────┴───┤ │ │ │備考:本件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小計:41,293,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