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楊得根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提出訴外人馬臺雄、林沛晴係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國公司)員工之證據。 三、請原告具狀說明主張被告楊得根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有何利用其擔任被告裕國公司董事職務之權限或機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