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8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精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義 代 理 人 許富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迎加有限公司廖文彬│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104年9月30日│204,000元 │AE4667587 │ │ │ │ │行 │ │ │ │ │ ├──┼─────────┼─────────┼──────┼──────┼──────┼──┤ │002 │匯有建設有限公司林│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104年9月30日│6,400,000元 │AE4666422 │ │ │ │德福 │行 │ │ │ │ │ ├──┼─────────┼─────────┼──────┼──────┼──────┼──┤ │003 │何任南 │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104年10月1日│67,500元 │AE4657086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