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76號聲 請 人 祥立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鴻鑑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祥立康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5年2月3日 │17,862元 │AA1044230 │ │ │ │林樹蘭 │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