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24號聲 請 人 江紅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2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信立木器工廠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104年5月31日│41,960元 │TUA5540824 │ │ │ │司蔡銘信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