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640號聲 請 人 巫俊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支票附表內發票日民國(下同)「105年5月15日」,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105年5月11日」,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4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奇承威設計事業有限│京城商業銀行台中分│105年5月15日│1,000,000元 │5214098 │ │ │ │公司楊文政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