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82號聲 請 人 宋菀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82號 │ ├──┬────────┬─────────┬──────┬──────┬──────┬──┤ │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顓精奇雅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105年4月30日│30,900元 │KR0314958 │ │ │ │陳家樺 │沙鹿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