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22號聲 請 人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修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美萍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中都分行 │105年3月15日│45,375元 │AG3208937 │ │ │ │司 │ │ │ │ │ │ │ │郭修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