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兆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弘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僑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2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