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微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石秉翰 再審被告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