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許恆慈 相 對 人 星辰花苑即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5年10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2757H993)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萬1180元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年10月27日(案號:2757H993 )調解紀錄,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萬1180元( 下同)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757H993)為憑,其上載明:「1.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2萬1180元 和解,資方於105年11月25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茲據聲請人提出卷附之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相對人迄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