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徐子軒 相 對 人 王宏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上開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聲請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應徵收500 元,是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為500 元,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