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劉馨茹 相 對 人 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 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登富特投資額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理由欄第二行、第三行「106年6月14日調解會議調解成立」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8月8日調解會議調解成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