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8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國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油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08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120元,合計新台幣105,2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溢收」,係指訴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因錯誤或其他原因當事人無需繳納而繳納者而言。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油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以106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16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26,240元。惟經原告就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勞抗字第7號裁定以「然本件依抗告人之主張,確屬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原法院應依 法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暫免徵收裁判費1/2,附此敘明。 」,是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2,080元(計算式:84,160元×1/2=42,08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63,120元( 計算式:126,240元×1/2=63,120元),合計應為105,200 元,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用合計為210,400 元,此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原告就其溢繳105,200元部分聲請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