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原 告 莊育展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致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蔗萍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莊育展」之記載,應補充「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告莊育展委任王俊凱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委任狀在卷可參,復未經解除委任,故本院前開之判決,漏未列原告莊育展之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