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富即金豐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氏榴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7,1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