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269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蘇孝琪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月十七日作成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裁定人即相對人「登富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勞執字 第93號裁定確定,嗣由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 處分書更正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登富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