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債 權 人 王國棟即漁發冷凍食品行 債 務 人 方園海鮮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園海鮮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方園海鮮餐飲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依送貨單所示抬頭為大莊 文,非方園海鮮餐飲有限公司) 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4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