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債 權 人 余全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數額為何?(因所請求標的金額 與狀述原因事實不符,且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 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件債權人請求標的金額,計算本金所生之利率之請求,應亦不得逾年息百分之二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