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債 權 人 英象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思賢即小烏龜精品童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英象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利息自106年5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29條第 二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承旭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