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56號債 權 人 游偉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桐林汽車行、大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全豐交通有限公司、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雙美交通有限公司、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查報債務人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雙美交通有限公司、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雙美交通有限公司、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