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56號債 權 人 游偉霖 債 務 人 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大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全豐交通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雨倫 債 務 人 桐林汽車行 債 務 人 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雙美交通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桐林汽車行法定代理人「蔡雨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美足」。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