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52號債 權 人 王英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伊果有限公司、江順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詳述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聲請狀原因事實僅記載對債 務人伊果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敘明對債務人江順昌請求之原因事實)。 ㈡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吳明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對債務人伊果有限公司、江順昌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