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應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或台中市福聯新城丁區管委會或李偉民?(因銷貨單上記載送貨地址在西屯區河南東二街與福聯新城所在地富榮街不同?)?又請款傳票之領 款人係李偉民簽名,如何得知係喜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業務 代表人?或李偉民個人之行為?請一併釋明其中請求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 ㈡本件請求利息否?其利息起迄期間及其利率各為何?並請陳報債務人(或公司或管委會)向債權人訂購燈具之相關釋明文件?並於狀末蓋聲請人之公司印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