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應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或台中市福聯新城丁區管委會或李偉民?(因銷貨單上記載送貨地址在西屯區河南東二街與福聯新城所在地富榮街不同?)?又請款傳票之領 款人係李偉民簽名,如何得知係喜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業務 代表人?或李偉民個人之行為?請一併釋明其中請求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 ㈡本件請求利息否?其利息起迄期間及其利率各為何?並請陳報債務人(或公司或管委會)向債權人訂購燈具之相關釋明文件?並於狀末蓋聲請人之公司印章?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