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債 權 人 李耀松 債 權 人 孫明華 債 權 人 方翔安 債 權 人 楊美珍 債 權 人 宋真娜 債 權 人 蔡賢俊 債 權 人 張雅貞 債 權 人 黃素玲 債 權 人 徐若薇 債 權 人 徐睿瑩 債 權 人 張秀芳 債 權 人 趙俊一 兼前列11人 共同代理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除趙俊一外,其餘債權人11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 第69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而債權人趙俊一陳報其為共同代理人,自應出具委任狀)。 ㈢確認「陳翔耀」僅為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本件債務人;若台端認其亦為本件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請查報各債權人之請求金額(各債權人請求金額不同,原 因事實亦不同,應分別表列。)。 ㈤確認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㈥請於原因事實中敘明債權人積欠各債權人薪資之期間(起 迄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