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債 權 人 趙俊一 債 權 人 李耀松 債 權 人 孫明華 債 權 人 方翔安 債 權 人 楊美珍 債 權 人 宋真娜 債 權 人 蔡賢俊 債 權 人 張雅貞 債 權 人 黃素玲 債 權 人 徐若薇 債 權 人 徐睿瑩 債 權 人 張秀芳 債 務 人 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翔耀 人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向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 ├──┬────────────┬───────────┤ │編號│ 債權人 │本金金額(新臺幣) │ ├──┼────────────┼───────────┤ │001 │趙俊一 │40,000元 │ ├──┼────────────┼───────────┤ │002 │李耀松 │144,900元 │ ├──┼────────────┼───────────┤ │003 │孫明華 │59,128元 │ ├──┼────────────┼───────────┤ │004 │方翔安 │48,000元 │ ├──┼────────────┼───────────┤ │005 │楊美珍 │5,369元 │ ├──┼────────────┼───────────┤ │006 │宋真娜 │40,747元 │ ├──┼────────────┼───────────┤ │007 │蔡賢俊 │76,757元 │ ├──┼────────────┼───────────┤ │008 │張雅貞 │77,858元 │ ├──┼────────────┼───────────┤ │009 │黃素玲 │19,000元 │ ├──┼────────────┼───────────┤ │010 │徐若薇 │25,500元 │ ├──┼────────────┼───────────┤ │011 │徐睿瑩 │25,000元 │ ├──┼────────────┼───────────┤ │012 │張秀芳 │28,000元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