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52號債 權 人 李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虤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李志文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估價單所示,維修商為弘欣企業社)。 ㈢陳報汽車維修費用新臺幣23,15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㈣補H7-5900之行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