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00號債 權 人 洪連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黃宏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並非黃宏明)。 ㈡若台端欲變更債務人,請具狀敘明變更債務人之意旨,並敘明請求事項及請求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