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55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達隆、林本、林宗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