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77號債 權 人 林永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啟平、友達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記名票據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4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蔡啟平、友達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1紙(票號:IV7984996)為記名票據,受款人為「青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上開支票為背書不連續,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