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債 權 人 呂東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中義有限公司、安新電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4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106年5月5日起算利息)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安新電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