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49號債 權 人 蔡王政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龍旺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欲聲請支付命令?如是,請具狀更正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亦請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確認事實理由付款人為辰龍旺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