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9號債 權 人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亞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亞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卷附證物,契約相對人應為大中華晚場,張亞熙僅為其負責人;且債權人並未就大中華晚場即債務人張亞熙提出相關之釋明,是以,其聲請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