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15號債 權 人 林永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青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啟平、張詩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如附表9 張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