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76號債 權 人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堉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率為何? ㈡確認黃堉達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物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 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