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債 權 人 楊文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敬桀實業有限公司、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陳璇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陳璇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並確認是否為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敬桀實業有限公司、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確認楊文洲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依原因事實 及郵局存證信函應為諭銓照明有限公司)。 ㈤敘明對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敬桀實業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1,069,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釋 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