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33號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相對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正確,並請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