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號債 權 人 陳心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育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敘明本件對債務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將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宋育政同時列為債務人,惟原因事實中僅說明債務人宋育政借款,未說明得對債務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且狀附立書人宋育政之借款確認書其為金額空白,立書人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手寫借據其金額為1617萬元,發票人宋育政之本票其金額為2127萬元,三者間債務人及金額均不同,原因事實中亦未說明三者之間與本件之關連性)。 ㈡請提出對債務人之匯款資料(證物欄1記載有匯款紀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