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201號債 權 人 黄素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泓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為何(黃或黄)。 ㈡查報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並請查報將「周泓佑」列為本件債務人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周泓佑」係以千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章,並未另於票據上簽章)。 ㈢債務人千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